【来源:齐鲁晚报】
刘国林胡志英
本报临沂2月25日讯广受关注的临沂“
宠物狗医疗官司”(本报2005年9月5日曾报道)昨日下午开庭,宠物狗主人与兽医站在兰山法院就狗死亡原因、死亡属医疗侵权还是一般财产侵权以及是否应进行精神赔偿等对簿公堂。
2005年8月26日,临沂王先生的5岁京巴狗因轻微皮肤瘙痒被带到临沂市兰山区一家兽医站做检查。医生为其注射了药物,回家后小狗于8月27日死亡。王先生以“为宠物狗注射剧毒药物过量致其中毒死亡”为由,将兰山区畜牧局和兰山区兽医站告到法院,要求该兽医站给予经济和精神赔偿,并公开赔礼道歉。
昨天的庭审中,狗主人王先生提供了2005年8月27日的录音证明———兽医承认是自己注射过量;而该兽医站有关负责人辩称,按照有关规定,小狗用药量有10倍的安全范围,给小狗的用药量并未超出这个范围。
在法庭辩论中,原告王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小狗在兽医站打针中毒死亡,兽医站的行为构成医疗侵权,这个案件适用医疗纠纷“举证倒置”原则,兽医站应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对小狗的死亡没有过错,否则就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兽医站则认为,宠物不是人,案件性质应为一般财产侵权,王先生应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即证明兽医站的行为存在过错。
原告律师还提出了6000元赔偿,其中包括部分精神损害赔偿。原告律师认为,这条小狗是主人为纪念女儿考上大学购买的,陪伴了他们5年,建立了深厚感情,按照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王先生应获精神赔偿。而兽医站认为自己无过错,不负有赔偿责任。
据了解,王先生保存了宠物狗尸体作为证据,但据记者了解,目前我国尚没有涉及宠物医疗纠纷处理的
法律法规。此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