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8万余元。
车撞石:管理机构赔20万
2004年3月,29岁的李某开车经过沪宁高速公路无锡段时,突然被空中落下的大石头砸中,不幸当场身亡。经查,当时有一名醉汉独自晃晃悠悠地骑车上了立交桥,被一块石头绊倒后甚为恼火,停下车二话不说抱起石头就向高速公路抛下去,结果酿成惨祸。法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该醉汉无期徒刑,赔偿308910元。受害人家属又把高速公路相关管理部门推上法庭,认为对方理应进行有效的管理,让大石头在立交桥上滞留是严重的不作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公路管理方一次性赔偿20万元。
车撞雨布:公路管理者被判赔
1997年11月,南京江宁人孙某驾驶轿车由南向北行驶在南京禄口机场高速公路上,在19公里+20米处,突然发现前方路口有障碍物,因避让不及,撞上路东护栏,坐在后排的3人被抛出车窗之外,造成1死3伤的恶性事故。经查,该障碍物系一卷红、白、蓝相间的塑料蛇皮雨布,体积为2×1.2×0.38米。交警部门经过勘察认为,孙某驾车系正常行驶,对前方道路上的障碍物无法预见,纯属意外事故。本案进入诉讼后,法院认为该路障本应由被告即公路管理者及时排除,结果因疏于巡查导致了该事故的发生,因此判决被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周建平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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