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死狗 主人讨要6000元精神赔偿
甘肃首例为宠物犬索赔精神损失费案一审被驳回,法院按照财产案件判赔1000元
为您报道 一辆正在快速行驶的汽车引发了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穿越道路的妮妮(化名)被这辆汽车撞伤后当场死亡。妮妮的主人王小姐认为妮妮虽然是条狗,但却具有生命,通人性。其与妮妮共同相处了2年多,一直把这条狗当孩子看待,彼此感情很深。为此,王小姐一纸诉状将“肇事”车主告到法院,诉请判令赔偿狗的财产损失的同时,还提出了一项6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昨日记者获悉,兰州市城关区法院一审驳回了主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按照财产案件判赔1000元。
事发:小狗惨死车轮下
2004年10月16日13时许,家住雁滩某小区的王小姐跟往常一样,带着心爱的宠物狗妮妮在小区闲逛,正当小狗穿越小区道路时,一辆快速行驶的汽车驶了过来。只听到一声残叫,王小姐回过头小狗已经躺在车轮下一动不动。后来小狗虽然被紧急送到动物医院抢救,但还是没有挽回生命。被压死的小狗系博美犬,市场价值3000元,很通人性,和王小姐的感情非常深厚,王小姐非常喜欢这只小狗,一直把它当小孩看待。而现在只要回忆起这只小狗,王小姐脑海里闪现的却是小狗惨死车轮下的阴影。王小姐多次找该车主协商,对方表示只同意支付500元的赔偿金。无奈之下,王小姐将车主告到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赔偿造成的博美犬财产经济损失1000元、引发为该犬花费的兽医疗费及精神损害赔偿共计6000元。
原告:我的精神损失谁来赔?
王小姐在法庭上讲,被压死的小狗是他们一家人从小看着长大的,小狗乖巧听话,他们在付出的同时得到了更多欢乐。在他们眼中小狗就是家中的一个成员。小狗的市场价值是3000元,但是小狗惨死车祸带给他们家的伤害不仅仅是这些,在小狗死去的很长一段时间,他们的家庭失去了快乐。小狗是有感情的动物,对主人忠诚,讨主人喜欢,在他看来对这只小狗的感情是无可代替的。故提出了以上诉讼请求。
车主:要价不实 我咋赔!
这起特殊的交通事件引发的赔偿案庭审当日,该案车主未到庭参加庭审,但是其在答辩状上声明,他从一开始就没有拒绝赔偿要求,但是对方给出的价目他无法接受。他认为,双方在这起意外的事故中都有责任,对方是监护不利的责任。所以他开出了500元的赔偿标准是合理的,多一分也不加。
法院:精神损失费 法院不支持
近日,法院在开庭审理该案后认为,车主在小区的行车过快忽视了安全义务,但是王小姐一家对于动物疏于管理也是引发事故的原因。公民的财产应该受到保护,王家的博美犬市场价3000元,王家提出1000元的赔偿法院支持,而关于抢救该犬所花的兽医疗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由于王小姐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其在精神上确实造成了相应的损失,故法院不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车主支付王小姐财产损失1000元;驳回王小姐其他诉讼请求 。
举案说法
针对本案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甘肃光明律师事务所的赵磊律师。
记者:人有生命,而狗也是有生命的。人在遭遇意外身亡时,死者家属向相关责任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法院通常会予以支持。而本案中,狗死于非命,狗的主人是否也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狗虽然具有生命,然而从法律角度上看,狗仅仅是一种物品。人在遭受意外死亡后,家属是根据死者生命权、健康权,而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然而同样具有生命的狗被汽车撞死后,狗的主人是根据其自身财产受到侵害,而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因为狗作为宠物,客观上,与狗的主人是相互存在感情的,这种感情是具有特定性的。这只狗死亡后,对于狗的主人来说没有第二只狗能够代替,故具有惟一性,因此,狗主人可以提起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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