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江北区石马河的少女小玲被邻居家的土狗咬伤两次,随后见狗就怕,经法医鉴定为癔症。小玲随即将邻居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8万余元。昨日,江北区法院一审判决土狗主人刘强夫妇赔偿小玲两万余元。
“劝架”后狗见她就咬
小玲是一名高中生,她是在去年七八月连续被邻居家的土狗儿咬伤的。去年7月中旬的一天下午,小玲在小区内遛自家的宠物狗。这时,一条土狗儿蹿了过来,两条小狗很快就厮咬打斗起来。小玲见自家小狗个子小,便强行将两条狗拉开后回家了。
到七月底的一天,当小玲再次经过小区时,又遇到那条土狗。那狗扑上前来,对准小玲的脚就是一口。受伤后,小玲赶紧到附近医院打狂犬疫苗。两个星期后,小玲再次经过那栋楼时,那条土狗儿又冲上前来,再次咬伤了她的大腿。
晚上做梦都梦见被狗咬
经打听,小玲得知这条狗是住在另一栋楼内的刘强夫妇所养。于是,小玲找到他们要求赔医药费。但老两口称,听邻居说小玲打了他们家的狗,其他啥子都不晓得,不愿赔钱。
此后,小玲再也不敢从那栋楼前经过,就连晚上睡觉都梦到狗在后面追着咬她。小玲父母说,小玲经常半夜惊醒,说狗儿要咬她。
法院判赔1万精神赔偿金
今年3月,小玲将刘强夫妇告上法庭,索赔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8万余元。同时,她申请了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她患上轻度癔症。
开庭时,老夫妇面对病历和鉴定结果等证据,承认自己的狗儿没关好,确实有一定责任。但他们坚持是小玲在劝阻狗儿打架时,动手打了他家的狗,也要承担一定责任。
昨日,江北区法院审理后以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为由,判决刘强夫妇承担过错,赔小玲精神损失赔偿金1万元及医药费等共计两万余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律链接
《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