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自3月1日颁布实施,已经一个多月了,与以往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这部法律彰显人性,处罚行为由原来的73种增加到现在的238种,原来经常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很多不良行为首次被“列入在册”。
从今日开始,本报与省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合办本栏目,通过发生在我们身边的违反治安处罚法的实例,解读这部法律,让更多的群众学习、遵守《治安管理处罚法》,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生活日报4月24日讯小区居民周某放出家养的宠物狗,撕咬花甲老太刘某的裤子,以至于对方受到惊吓,一怒之下状告到派出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宠物狗的主人周某被罚款200元并负责给刘某注射狂犬疫苗。
3月5日,家住胜利油田滨南社区某小区60岁的刘老太到滨海公安局滨西分局滨华派出所报案,她被一只家养的黑色宠物狗撕咬,精神上受到惊吓,要求公安机关对此进行查处。滨华派出所接到报案后,查明黑狗是小区居民周某喂养的,3月4日晚,周某将黑狗从家中放出,黑狗在不受主人约束的情况下,对小区居民刘某穿的裤子进行撕咬,致使刘某受到惊吓。事后,周某主动承认错误,及时向刘某赔礼道歉。
公安机关认定,周某对其饲养的宠物狗管控不力,在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下独自放黑狗外出,致使黑狗撕咬他人,使他人受到惊吓,给予周某行政罚款200元的处罚,责令周某给刘某注射狂犬疫苗并佩戴约束性绳索。
说法
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有关负责人称,近年来,城市居民饲养宠物的越来越多,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比较突出,比如有的居民对宠物管理不善,发出噪音干扰他人生活,有的放任、驱使动物恐吓、伤害他人,为此,《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了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本案中,周某对自家饲养的狗不加以一定的约束和看管,放任黑狗撕咬刘某,给刘某造成精神上的惊吓,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受治安处罚。
相关条文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5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本条第2款规定: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43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即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