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浙江网6月1日电 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昨天闭幕,备受市民关注的《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通过了二审,下一步,将提请省人大审议。
草案对管理处罚做了明确的规定,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犬只伤害他人两次以上的,由公安部门吊销饲养犬只登记证,并可以没收犬只。另外,如果草案顺利通过,今后市民带狗去公共场所溜达要当心了,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疗养院、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室内菜场、金融经营场所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志的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都是禁区,犬只一旦出现在这些场所,则由公安部门对养犬人给予批评教育,并将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另外,草案中规定,个人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一旦饲养的话,公安部门要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除了没收犬只外,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养只狗,最高的处罚可达3000元。”草案规定,在禁止遛狗区域或时间内遛犬的;携犬乘坐电梯或上下电梯,未对犬只采取约束措施的;携犬出户未挂犬牌或者未束犬链的等,对个人最高可处1000元的罚款,对单位最高罚款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