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月十五这天,市民肖伟带着自己6岁的儿子到朋友家串门,朋友喜欢狗,家里养了一条大狼狗,见肖伟父子来了,朋友就用链子将狗拴到了凉台上。好友相聚当然有说不完的话,正当他俩谈性正浓时,听到了孩子的惨叫,原来肖伟的儿子在大人不注意时溜到凉台上逗狗玩耍,结果被狗咬掉一截手指。肖伟和朋友急忙把孩子送到医院,花去近千元医药费。
不管怎么说,孩子的手落下了残疾,肖伟的朋友非常歉疚,承担了全部医药费,但是在实际案例中,肖伟的朋友是不应该承担全部医药费的。
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此案的情况,肖伟的儿子是未成年人,对狼狗的进攻性缺乏判断能力,他在玩耍时,因逗狗被咬伤,这种损害后果是由于他本人的行为以及他的父亲未尽到监护责任造成的。另外,肖伟朋友家的狗虽说拴了起来,但对人进攻的危险性还是有的。在这起“狗咬人”事件中,虽然不是狼狗主动进攻的,但由于朋友未尽到注意义务,所以对这种损害后果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责任划分,孩子的家长应承担主要责任,也就是说,肖伟朋友只需赔偿一小部分医疗费用,他可与肖伟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依法起诉由人民法院来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