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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民只能饲养35厘米以下小型犬
http://dog.intopet.com 日期:2005-12-5 来源:新疆都市报 作者:斯佳丽 阅读:

  从12月20日起,首府重点管理区内的住户只准饲养一只高度不超过35cm的小型观赏犬;观赏犬不得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如果擅自养犬还会被公安机关没收并给予每只1000元的罚款。

  记者12月1日了解到,将于12月20日正式施行的《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将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养犬地区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

  重点管理区包括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其他地区为一般管理区。一般管理区内的风景旅游点、城镇和大中型企业的生产厂区、居民住宅区为重点管理区;重点管理区内的农村、牧区、农场为一般管理区。

  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饲养一只高度不超过35cm的小型观赏犬。并禁止从事犬类养殖和举办犬类展览。

  对市民最为关注的携犬能不能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问题,该办法明确指出,养犬者不准携犬进入商店、饭店、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公园、体育馆、游乐场、车站、航空港等公共场所,不准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小型出租汽车除外)。携犬人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应立即清除。

  单位和个人应在养犬的30日内,携犬到乌市兽医检疫部门领取家犬免疫证,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注册登记,领取养犬证和犬牌。养犬证年审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养犬者丢失养犬证和犬牌的,要在丢失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对于擅自养犬的,将由公安机关没收并对养犬者按每只犬处以1000元的罚款。养犬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被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吊销养犬证,并在5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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