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咬骡子,骡子被咬后撞伤了人,责任到底谁来承担?昨日,宁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一离奇的动物伤人案。法院一审判决狗的主人杨某和骡的主人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分别赔偿被害人刘强(化名)各项损失的90%和10%。
去年9月16日早上7时许,宁乡人刘强骑摩托车外出收购毛竹,刚驶出村口,没想到一只骡子发疯似地向他奔来,将他撞倒在地。刹那间,刘强浑身是血,不省人事,摩托车配 件也被撞散一地。
经警方调查,这头骡子是同村张某饲养的,因被狗咬伤才发了狂。当天,邻村农民杨某骑着摩托车,带着两条家狗在附近闲逛,突然家狗发现正在荒田边吃草的骡子,就猛扑了过去,追咬骡子的前腿和颈部,骡子挣扎着将骡绳连同钉在田里的竹桩一同拔出,疯狂窜上公路,撞倒了刘强。事后,杨某和张某都赶到了医院,杨某、张某分别向刘强赔偿了2500元和1500元。
经医生诊断,刘强左胸臂挫伤、外伤性脾破裂、胰尾挫伤等,医生对他进行了脾脏切除手术。刘强前后住院共15天,在家休养1个月,花去医疗费12484.5元,住院伙食费及交通费275元,误工损失费1125元,另外摩托车修理费1180元,合计15064.5元。今年8月,刘强向宁乡县法院申请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刘强为五级伤残。8月25日,刘强向宁乡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张某共同赔偿医疗费等共计45560元,扣除4000元,还应给付41560元。
在法院审理中,骡的主人张某认为,自己的骡是无辜的,它本来安分守已地在田里吃草,若不是狗攻击,根本不会挣脱骡桩冲上公路,更不会把路人刘强撞伤,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狗的主人杨某则认为,骡是造成刘强受伤的直接原因,虽然骡撞人是狗的攻击引起的,但作为骡的主人,张某在骡吃草期间擅自离开,管理上有疏忽,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刘强正常骑车行驶不存在过错,他的损害应当由动物饲养人承担民事责任。杨某明知自己的家狗是一种平时较凶的动物,应该拴住或圈住,但他在未设任何防护装置的情况下用摩托车携带,造成危险隐患,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张某作为骡的饲养人,虽然对骡用绳子和竹桩进行栓养,尽到一般情况下注意的义务,但他选择离公路较近的地方放牧,以骡的力量容易拔起竹桩走动,故也存在一定过错,应负次要责任。刘强的损害是两动物主人的疏忽大意行为共同造成的,构成共同侵权,杨某和张某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昨日上午,宁乡县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判决杨某赔偿刘强各项损失45560的90%,计41004元;张某赔偿刘强各项损失45560元的10%,计45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