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户只准养一只,申请养犬的个人,须交纳登记费1000元。即将送审的《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确定了养犬登记和年检制度,并由公安机关管理。
公安机关全面负责
《条例》草稿规定,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全面负责养犬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养犬登记和年检,查处无证养犬。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社会团体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取缔无证经营;城管部门负责街面无牌无证流浪犬的捕杀和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犬类的免疫、检疫和其它相关管理工作;省小动物协会参与并协助政府部门执行相关的条例,协助收养被遗弃、残害以及无牌无证流浪狗的工作。
每户只准养一只狗
养犬实行许可证制度,申请养犬的个人,每户只准养一只。
《条例》规定,经批准养犬的个人,领取《养犬许可证》时应缴纳登记费1000元。满一年后须对犬只进行年审,犬只年审缴纳年审费300元。经批准养犬的单位,须缴纳办理有关证件的工本费。
经批准饲养的犬只死亡、走失,需要继续饲养犬只的,应在年审前重新办理手续,可免交登记费;不再养犬的,应到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缴回《养犬许可证》。将犬只转让他人饲养的,受让人应按本条例规定持转让人的《养犬许可证》、本人户籍证明、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到公安机关办理过户手续。转让过户费用每只犬200元。
狗不得进商场
《条例》规定,个人携犬出户应遵守下列规定:携带《养犬许可证》,给犬挂犬牌;佩束犬链并有成年人牵领、看管;所携带的养犬须是躯干长度少于60厘米,躯体高度少于40厘米的玩赏犬,超过以上尺寸的大型犬,必须栓养、圈养,不得出入公共场合,因搬迁、就诊需要外出的,必须严格约束,防止犬只伤人;及时清除犬只粪便。
同时禁止携犬只出入下列场所:不得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车时,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不得进入商场、饭店、电影院、歌舞厅、浴池等公共场所;不得进入机关、幼儿园、学校、医院(不含动物医院)等单位。
最高可罚5000元
《条例》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作出了严格的处罚规定。对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管部门处以警告或100元罚款。未经批准擅自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按每只犬处以5000元罚款。逾期不办理年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补办年审手续,并处以3000元罚款;逾期不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的,由原发证的畜牧兽医部门责令补注射疫苗,并处以500元罚款。
逾期不为犬只注射狂犬疫苗的,由畜牧兽医部门责令补注射疫苗,并对养犬单位按每只犬处以1000元罚款;对养犬的个人按每只犬处以500元罚款。
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