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鞍山消息:近日,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偷狗人周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4万元。
周某,男,23岁,小学文化,是岫岩雅河乡某村农民。1995年曾因盗窃被判刑6个月。释放后,仍不思悔改。近两年,他了解到,当前有关科研部门从国外引进优良品种名犬,进行培育、繁殖,价格十分昂贵,开始动心。1998年4月的一天,他窜到本县兴隆镇黄岭村,发现这里有一个养狗基地,所养的狗全是优良品种,每条种犬可卖3至6万元。5月5日深夜,周某伙同王某一起窜到该养狗基地,使用手段将狗弄得既不叫,也不咬,而后,偷出两条狗,每条价值1.6万元。第二天,周某雇李某的出租车,将狗运到盖州市,找到狗贩子初某销赃,周某获赃款5000元。
8月14日深夜,周某又伙同洪某窜到兴隆镇老虎岭下一农家的狗舍,用同样的手段,将一条怀了崽的“圣伯纳”狗盗走,价值两万余元。第二天,又雇李某的出租车,将狗运到盖州找初某销赃。获赃款7000元,被二人挥霍。
周某后又窜到本溪、沈阳作案,而后,他们仍雇李某的出租车,将在本溪、沈阳盗窃的4条狗,一起运到盖州市。由初某销赃,卖给熊岳一个科技养狗基地,获赃款3.4万元,被他们分掉。
周某盗狗案发后,便引出初、洪、李等同案犯。县检察院审查后一并起诉到法院。由于初某多次为周某销赃,又参与盗狗,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初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5万元。以销赃罪判处初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数罪并罚,初某执行有期徒刑11年,共处罚金3.5万元。出租车司机李某,明知周某等人出去偷狗,却多次为他们出车运输赃物。法院以转移赃物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洪某多次参与盗狗,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3万元。其他几名同伙,均被判处不同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