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事故了,可以按“意见”处理。
最终,在路人的协调下,双方都让了步,开价 1000元的狗主人,接受了的哥王师傅 300元的赔偿。王师傅说:“没办法,我们开出租车的耽误不起时间,能让点就让点吧。”
■市民热议
不能把“狗权”置于人权之上
市民王某认为,狗是人类的朋友,车撞狗是交通事故体现了人对动物的尊重,“小狗也是条鲜活的生命,这样一下就没了,太可怜了。撞死它的人,应该承担责任。对于狗主人来说,小狗的死亡也算是财产损失,所以应该获得赔偿。”
而市民李某则提出,除了狗应该有它相应的权利之外,在路上驾车的司机同样有路权。“放养”的狗肆意横穿马路(狗是不可能懂得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对其他正常行驶的车辆构成了潜在威胁,一旦出现危险情况,是不是也应该追究狗主人“妨碍交通”的责任?不能把狗权放大到妨碍人的基本权利的程度。
■新闻背景
车辆撞死狗属交通事故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1月22日专门下发了《关于处理车辆与犬交通事故的意见》,并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意见中规定,车辆与犬在道路上发生碰撞、碾轧、刮擦,造成犬受伤或者死亡的案件属于交通事故,交警部门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民警赶赴现场按照简易程序处理。意见还明确,事故的当事人即发生事故的犬的所有人或者携犬外出的人,在车辆与犬的交通事故中,民警可明确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事故中犬伤亡的损失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时可以参照购买犬时的正规发票、宠物市场出具的市场价格证明或者有评估资格的机构出具的价值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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