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犬赛管理,创造公正、公开、公平犬赛环境,提高犬赛质量,尽快与国际接轨,推动我国犬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和
中国畜牧业协会犬业分会(以下简称犬会或CN
KC)有关规定以及国际犬赛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犬会秘书处负责协调制定全年犬赛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管理;各地地方行业组织(设有联络部)负责地方展计划的拟订,报犬会秘书处协调列入计划后组织实施;犬会理事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的犬赛须报犬会秘书处协调列入计划后组织实施。
第三条 犬赛采取国际畜犬联盟(FCI)赛制。犬会鼓励优秀犬只参加计划内犬赛。
第四条 只有在犬会登录的犬只才能参加比赛,犬主必须是犬会会员,港、澳、台犬主必须是犬会的名誉会员,国外的参赛犬只必须有中国犬主(犬会会员)。
第五条 犬赛类别分为国家展、地方展、联合特别展、单独展。各类犬赛必须列入犬会全年犬赛计划。在各类展中可以设置训练、运动性赛事。
(一)国家展是由犬会主办的全国性赛事,每年定期、定地召开。
(二)地方展是由地方行业组织主办的地方性赛事,定期或不定期召开。
(三)联合特别展是由多部门联合主办的区域性多犬种或单犬种特别犬展。
(四)单独展是由犬会、地方行业组织、俱乐部等主办的单一犬种犬赛。
第六条 犬赛组别划分、赛事流程和规则遵照FCI赛事要求。
第七条 冠军登录采取CC(Champion Competition)卡制,其具体管理办法由犬会另行制定。
第八条 对列入犬会犬展计划、在犬会登录的满一岁以上的参赛获胜犬采取全国积分制,并定期公布排行榜。犬只积分是在犬赛中击败对手的只数之和。
第九条 犬种分群按FCI办法执行。
第十条 犬赛审查员的选派和邀请工作由犬会秘书处负责。其遵循的原则为:
(一)选派和邀请审查员工作必须公正、公开;
(二)拟选派和邀请的审查员必须具有国际组织审查员相应资质或经犬会培养、认可,并经验丰富、人品端正人员。
(三)审查员不得连续两年审查同一展会。并五年内未在中国贩卖或中介买卖犬只者。于犬赛开始前两个月在中国犬业网站上公示,若有人提出确切证据证明该审查员有贩卖或中介犬只的,犬会有权解除聘约。
(四)犬赛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向犬会提交该审查员审查情况报告,同时填写审查情况表。
第十一条 有不服从审查员等犯规行为者,本会将给予停赛一年的处罚; 发情中母犬请勿参赛;有攻击行为的犬只请勿报名参赛,否则犬主须负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