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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年再话狗 青岛车犬交通事故处理意见引发热议
http://dog.intopet.com 日期:2007-1-29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佚名 阅读:
  在全国各大城市轰轰烈烈地开展治理狗患,遏制养犬泛滥活动之时,青岛公安交警支队日前率先出台了《关于处理车辆与犬交通事故的意见》,明确规定车辆与犬在道路上发生碰撞、碾压、刮擦,造成犬伤亡案件属于交通事故。公安交警应按照办案程序依法处理。对这一规定,人们众说纷纭

  市民热议青岛车犬交通事故处理意见

  法制网记者 冉多文

  执法者说

  记者近日来到该市交警支队进行了采访。青岛市交警支队长张增强向记者作了具体说明。他说:“一个时期以来,在我市出现了许多车辆与狗碰撞所造成的伤亡事件,引起交通纠纷,导致交警对这类事故感到难以依法处理。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处理车辆与犬交通事故的意见》,目的是让全市交警在处理上有个规范性的依据。我们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应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的原则,并依照《青岛市养犬管理办法》的规定,我们是对那些已经取得合法养犬证的狗,被车辆撞伤亡,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的责任大小,依法进行处理。因为狗也是一条生命,它是经过买卖的商品财产。在处理上,对驾驶员的过错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狗的所有人过错适用《青岛市养犬管理办法》。各大队接到报案后,应立即派民警赶赴现场按照简易办案程序处理。并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和过错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事故认定书。同时对犬伤亡的损失赔偿,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对犬伤亡损失可参照正规购买发票、宠物市场的市场价格证明或评估资格机构出具的价值认定书。”

  负责交通事故处理的副支队长王广键告诉我们:“对于车犬发生的交通事故,在实际执法中,由于目前我市的宠物市场鱼龙混杂,难以开具发票,物价等有关部门对这类评估还没有明确的价值认定依据,这对我们处理案件有一定的难度。长期以来,由于农村地区马、牛等牲畜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一般由农贸市场和物价部门开具的评估认定书作为经济赔偿依据,已成惯例。我们根据这方面的经验,还有待于去参照和完善。”据悉,在该市以往发生的“车犬”交通事故,大多由交通民警和当地派出所民警调处解决。

  依照该规定,交警按简易程序处理“车犬”案件,遇到养犬人对交警处理不服的,依照法律规定,可起诉到法院解决。而法院将如何认定?就这一问题,记者询问了该市市南区法院副院长张炜可,他讲道:“我们法院目前还未受理这类‘车犬’案件。但在目前宠物市场管理无序的情况下,这方面的证据是否可信,物价部门还无这类评估认定,如何体现司法审判的公正性,还需我们好好地加以研究。”

  专家点评

  曾经代理过多起这类交通事故的青岛市诚远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兆磊,从法律的角度向我们作了这番解释:“青岛市公安交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青岛市养犬管理办法》所作的这一规定并无不当,但如何具体实施还有待完善。因狗和驾驶员之间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属民法调整的范围,应依照民法通则规定,由狗的主人对过错方驾驶员提出赔偿。

  对‘无主犬’,因没人主张权利,所以不成为纠纷,不需处理;可对‘有主犬’,这涉及到狗是单独行走或是与人同行。单独行走,被车撞了,不应按照人被撞的结果认定。因道路交通是为人修建的,狗没有路权,人是有依照交通规则通行的权利,这种权利不应被狗剥夺。而作为与人同行的狗,是主人携带的一种‘财产’,在这种前提下,驾驶员开车撞了狗,狗的主人提出赔偿主张,是体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给予赔偿的原则。至于赔偿多少,我认为对狗的赔偿应按照狗的实际损失给予适当赔偿,而不是间接损失。同时,人带狗同行,必须用绳牵着,绳有多长?距离多少?怎样才算安全?驾车行驶过程中,造成狗伤亡,驾驶员是否停车报案等待处理?这是否会影响交通?影响驾车人道路行驶的权利?‘车犬’案件涉及到这些问题,我认为首先是保护公共利益和人的利益。目的是鼓励人们不要带狗到路上去,避免侵害大众的利益。青岛市交警支队颁布这一规定,不能只为化解纠纷,让人们产生单纯维护养狗人利益的误解。”

  法制网青岛1月28日电

  养狗者说

  记者来到青岛市一家宠物医院,看到了几只没有被绳牵的小狗在路旁窜来窜去,记者采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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