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12月2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小动物保护协会会长诉北京某报社名誉侵权案,判决被告报社在其经营的相关媒体上向原告卢女士(75岁,人民大学离休教授,
中国小动物保护协会会长)公开致歉,赔偿公证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5万元。
2005年11月10日,被告在其主办的报上刊登了《芦女士的“动物世界”》一文。原告认为,文中涉及的卢女士要求饲养员长时间藏在卫生间躲避采访;对女志愿者被狗咬伤并呼救不当一回事;讲猫道狗道,但是却不讲人道;将猫狗尸体与平时吃的速冻饺子放在冰箱同一个格内;防备心过强,总是不放心任何人,总担心别人会有其他企图或者伤害到小动物等40处内容均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
被告辩称,其文章的刊发目的系希望此文能引起人们对当今社会人权和动物权关系问题进行思考和探讨,并为小动物保护事业尽一份力,撰写该文作者系履行职务行为,其内容基本属实,并非凭空捏造。中国人民大学出具证明,因部队转业,误将芦字写成卢字,卢女士二字与芦女士确是一人。
法院认为,因现有证据能够说明《芦女士的“动物世界”》一文中所介绍人物的性别、年龄、住址、身份均与卢女士本人相同,且被告对原告方主张未持异议,因此对卢女士的诉讼主体地位予以确认。
名誉权为民事主体享有的应受社会公众公正评价的权利,公正评价的做出需要以对权利人正确、客观的认知为前提条件。被告就此向法院提交的相关报道2份及采访录音光盘1张无法直接佐证《芦女士的“动物世界”》一文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同时,因录音光盘中的采访人并非该文作者,被告无法说明录音中涉及的采访时间、地点、被采访人姓名,3名被采访对象及实际采访人均未出庭做证。《芦女士的“动物世界”》一文中引述了相关人员的陈述,并以陈述内容为基础做出现有评论,在客观证据无法印证被告撰文记者曾直接采访受访者和卢女士本人,引言内容亦无法得到确认的情况下,该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主观上存在侵犯名誉权的过错。据此,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明确表示是否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