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东区江东镇焦岩村人徐美凤受他人委托到公路上拦截偷狗不成而逃跑的面包车,不料被面包车撞成重伤身亡。为此,其家人将两名委托人告上了法院,要求对方承担补偿的民事责任。6月5月,金东区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徐康茂等人要求被告徐康宝、徐国权补偿损失76527.56元的诉讼请求。
纠纷缘起
2005年3月26日上午11时许,永康市象珠镇椒坑村人陈金剑驾驶一辆面包车途经金东区江东镇徐里村时,看到公路边有一只狗,就将事先准备好的拌有毒药的碎骨头扔给狗吃。看到狗吃了骨头倒地后,陈金剑就下车去捡狗,结果被徐里村村民徐康宝发现。徐康宝上前质问并拔下陈金剑的车钥匙,同时打电话叫人。陈金剑提出赔钱私了,遭到徐康宝拒绝。陈金剑趁徐康宝不备,用备用的钥匙启动车子逃跑,并将徐康宝拖行了10余米。当时徐康宝大声呼叫,并叫人打电话让前面村的人拦截。随后,徐康宝拦了一辆车往前追赶。同村村民徐国权打电话到江东镇焦岩村的徐美凤家。徐美凤的儿子徐永靓接到电话后,就与父亲徐康茂前往公路拦截,徐美凤也在丈夫身后七八米处拦截。
陈金剑驾车以每小时80公里的速度经过焦岩村,发现有人拦车,就一边鸣喇叭一边继续前行。陈金剑驾车经过站在公路右侧徐永靓的身边时,见其拦阻,没有刹车减速就往左打方向盘并继续朝前行驶,结果撞到了站在左侧路边伸手拦车的徐美凤。徐美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
委托人该承担补偿责任吗
徐美凤遭遇车祸死亡后,2005年4月6日,徐永靓与徐康宝的妻子达成书面协议,由徐康宝家补偿徐美凤家3500元,当天徐永靓就收到了这笔钱。
2005年12月30日,陈金剑被浙江省高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今年1月,金东区法院对原告徐康茂诉陈金剑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判决:由陈金剑赔偿原告徐康茂等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91318.9元。
徐康茂认为,如果不是徐康宝、徐国权打电话要求他们帮助拦截陈金剑的车子,徐美凤就不会死亡。因此,今年3月8日,徐康茂等人一纸诉状将徐康宝、徐国权共同告上法院,要求他们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徐康茂向法庭提供了一份公安人员的询问笔录,以证明当初徐美凤并不是主动去拦截窃贼的面包车,而是因为两被告打来电话委托后才去的。
被告徐康宝辩称,原告方要求他们承担补偿责任没有事实依据,更无
法律依据,同时违反了我国一事不二告、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自己的行为应该是见义勇为行为,按理应受到社会赞扬,因此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徐康宝还出示证据,以证明自己当时为抓贼被罪犯打伤住院治疗、误工四个月的事实。
被告徐国权辩称,当时徐康宝并没有告诉他偷狗的事,当时徐康宝脸上都是血,跑到他家说被车撞了,叫他打电话告诉前面村的人拦截面包车。事情因第一被告徐康宝引起,所以第一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的观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金剑到江东镇徐里村偷狗被徐康宝发现,徐康宝采取了积极主动的行为予以制止。为防止窃贼逃脱,徐康宝请求当时在场的徐国权打电话让前面村庄的人进行拦截。徐美凤家人接电话后积极协助,徐美凤因此不幸被窃贼的车撞死。由此可见,本案中的徐康茂、徐永靓及被告徐康宝、徐国权都是为了保护他人的财产安全而与不法分子作斗争,值得称赞和大家学习。同时,对徐美凤遭遇的不幸表示同情。本案被告的行为目的与徐美凤家人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拦截窃贼,制止犯罪,是为了一种正当的社会利益而非个人利益,因此被告并不是此事件的受益人,徐美凤与徐康宝之间也不存在帮工关系,而且双方为补偿问题已达成过协议,原告对此已作出处分。因此,原告现诉请要求被告经济补偿的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