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张湾区法院日前首次对一起动物伤人导致伤者受惊吓患上精神病的案例进行审理,法院最终判决,狗主人应承担包括3万元精神损失在内的共计11万余元经济赔偿。 2005年8月30日,15岁的圆圆途经东风公司机关家属楼后山上的二号水塔时,被肖某夫妇养的狗咬伤右小腿。回家后,圆圆即出现不良症状,父母赶紧带他到东风公司总医院治疗。经诊断,孩子因极度恐惧,患癔症和植物神经功能紊乱。住院8天后精神症状仍不见好转,到茅箭医院复诊为急性应激性精神病。 听了这一诊断,圆圆的父母受到沉重的打击,他们无法接受活泼可爱的儿子患上精神病的现实。夫妇俩再次向市精神疾病司法技术鉴定组和市精神病医院提出鉴定申请,去年11月2日给出的鉴定结果显示,圆圆患上急性应激性精神病,精神病与狗咬直接相关。去年12月12日,夫妇俩再次向市司法鉴定中心提出鉴定,再次确定圆圆被狗咬伤导致患上急性应激性精神病。 如今,因病在家休学一年的圆圆仍在治疗中,其伤残程度初步评定为六级。 去年12月23日,圆圆的父母以圆圆的名义将狗主人肖某夫妇告上法庭,要求对孩子的精神病损害及医疗支出负全部责任,向肖某夫妇索赔共计23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单项赔偿金额为20万元。 法官认为,肖某夫妇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而肖某夫妇不能提供出是圆圆逗狗玩时被狗咬伤的证据,所以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圆圆系一少年,被狗咬伤无法正常到学校上学,并因患精神病而留下伤残,对其精神所造成的痛苦是深远的,故其要求精神赔偿的诉请合法,但要求的数额过高。法院综合考虑案情和圆圆的病情,最终作出判决,肖某夫妇赔偿圆圆医疗费、学杂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1万余元,其中精神抚慰金3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