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速公路上,一条大狗突然从隔离绿化带蹿出,致使一辆奔驰小轿车撞上大狗,造成车辆受损。3月29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吴圩法庭审理这起“狗撞大奔”案。
1月2日下午4时许,梁某驾驶一辆奔驰小轿车由宁明返回南宁,途经南友高速公路1.2KM路段时,一条大狗突然从隔离绿化带蹿出撞上轿车。梁某立即停车检查,发现车子前挡穿孔,下挡板丢失了一部分,水管、油管断裂,漏水漏油,车辆严重受损。后经检测,估计需要花11万多元才能修好车子。
事故发生后,梁某向某高速公路管理处路政执法大队报案。梁某认为,南友高速公路是一条刚刚通车的全封闭高速公路,由于某高速公路管理处管理疏忽,以致狗在高速公路上穿行,导致他的“大奔”与狗发生碰撞,造成车辆严重受损,某高速公路管理处应对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为此,他将某高速公路管理处告上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向对方索赔11万多元的损失费。
3月29日,在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吴圩法庭上,双方就“当天是否发生了交通事故”、“被告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该赔多少”等问题,进行了近两个小时的辩论。某高速公路管理处认为,首先,梁某没有证据证明他在上述时间、地点发生“车与狗”碰撞的交通事故。其次,即便是发生了,其所造成的损失也不应当由他们赔偿,因为该管理处对高速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已尽了义务。而梁某在事故发生后已经移动了车辆,没有保护事故现场,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他自己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另外,梁某目前尚未对车辆进行维修,不能提供维修车辆实际支付费用的票据,某公司作出的检测报告也只是一个报价单,不能作为认定事故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依据。
最后,法庭宣布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