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霉的伤者获赔5000元
新快报讯 (记者 曹晶晶 实习生 谢婷婷 通讯员 谭芳)被恶犬咬伤之后,在追讨医药费时又被狗主人打落三颗门牙。近日,凶蛮的狗主人被荔湾区法院判处赔偿伤者5273元。
2005年9月11日上午,林春(化名)开着摩托车经过李伟(化名)家,震耳的轰鸣声引得李伟爱犬躁动不已,最后一头冲上去咬在林春的脚上。李伟见状十分过意不去,立即叫林春去注射疫苗,并承诺承担注射费用。第二天,林春与李伟约在荔湾区龙溪凤池市场办公室协商赔偿事宜。
其间李伟给了林春317元医药费,但林春提出狂犬疫苗是分期注射,要求李伟支付40元一次的疫苗费。李伟不愿再为林春“埋单”,双方因而争吵起来。争执中,两人互相推拉,李伟连续数拳打中林春的头部,造成林春面部及手腕等多处软组织挫伤,三颗牙齿也被打松,后不得不到医院拔除。
钱没要到,反赔了三颗牙。虽然事发后李伟被公安局拘留了十天,但林春仍咽不下这口气,将李伟告上法庭,要求李伟支付各项损失合计6270元,另赔5万精神损失费。
近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伟因小小争执而打林春至轻微伤实属不当,故应负赔偿责任。遂判处李伟赔偿林春医疗费等4773元、精神抚慰金500元。
法官说法:两种侵权纠纷应该分开起诉
林春的起诉包括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即打人纠纷)和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即狗咬人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属于人身权纠纷,属于一般侵权,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属于特殊侵权纠纷,应该分别审理。因此,法院只审理打人的这一部分纠纷,至于狗咬人的损失,林春应另案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