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毓璜顶公园禁狗有法可依 百份市民调查问卷征求意见
http://dog.intopet.com 日期:2006-4-3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阅读:
 “我们是一个法制国家,公共场所禁狗入内有明确的规定,既然这样,就应该依法办事。”昨日,在毓璜顶公园晨练的市民张国梁认为,毓璜顶公园禁狗有法可依。

  张先生说,早在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烟台市市区限制养犬管理办法》就明确规定:



“烟台市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牟平区和开发区建成区为限制养犬区,实行养犬许可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经批准养犬的,也“禁止携犬出户”,“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养的犬或逾期未办理登记、注册的犬由公安部门强行捕杀。”

  另外,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5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许多市民发表观点,认为公园禁狗有“法”可依就应依法办事,执法部门应对于个别屡教不改者严惩。同时,昨日本报与山东工商学院海天调研协会联合发放100份调查问卷,通过随机访问,了解市民对“公园禁狗”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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