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提货时被狗咬伤
王某是我市某废弃站的一名员工。据王某反映,2005年10月的一天中午,他因之前和某车行老板尹某谈好了废铁价,所以准备进厂付款提货。他到达尹某的工厂时,尹某饲养的狗突然冲出咬伤王某左手手臂。被咬伤后,王某曾要求狗主人尹某先给300元作为打狂犬疫苗针的费用,但尹某态度恶劣并且拒绝赔款。之后,王某只好到派出所报案求助。经派出所调解无效后,在民警指点下,王某将尹某告到了蓬江区法院。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某要求狗主人尹某赔偿全部医药费1500元,误工费每天80元;车费300元;营养费及精神损失费5000元;担保受害人20年狂犬病保险。
尹某
王某受伤过错在其本人
在法庭上,狗主人尹某坚持:王某被狗咬伤,完全是由于王某的过错所造成的,作为狗主人的他并无任何过错,所以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尹某辩称,他并不认识王某,更非如王某所说“和车行老板尹某谈好了废铁的价钱”,王某是未经任何人同意擅自进入车行拾垃圾而被狗咬伤的,而且狗当时是被锁住的,作为狗主人,尹某已经尽了对狗的管理责任,是王某故意走到狗旁边导致被咬伤,因此,王某被狗咬伤完全是由于王某的过错造成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所以,自己对王某被狗咬伤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另外,针对王某的诉讼请求,尹某认为王某提出所谓赔偿,没有任何依据,所以不同意支付。尹某称:王某提出赔偿医药费1500元,明显过多。王某被狗咬伤的部位是左腕,当时只是留下了轻微的咬痕,并没有造成王某严重受伤。王某被狗咬伤后,尹某当时已表示内疚。众所周知,狗咬伤人,一般只需注射人用狂犬病疫苗及注射血清即可,费用也就数百元而已,对此必要的医药费,尹某当时表示愿意支付。王某被狗咬伤当天的病历及门诊收费收据,也是300多元,对此费用尹某同意支付,但王某提供的另两张10月8日的门诊收费收据,分别是13元和972.3元,没有相应的病历,因此与本案无关,尹某不同意支付。关于误工费的问题,王某提出所谓赔偿误工费,既没有任何医院开具的误工证明或休息治疗证明,也没有任何其收入证明,属没有依据的赔偿,尹某不同意支付。王某提出的关于车费、营养费、精神受损费的赔偿和20年狂犬病保险,也是没有任何证据和理由,尹某表示不同意支付。
综上所述,尹某认为王某提出的所谓赔偿请求,没有依据,所以请求法庭依法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
耐心调解 促使双方握手言和
王某与尹某双方在庭审中开始还争持激烈,互不相让。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并向双方详细解释有关法律法规后,近日,王某与尹某双方最终抛弃成见,同意接受法庭的调解,双方协议:狗主人尹某一次性向王某赔偿1000元,今后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的责任。协议签订完后,尹某当场将1000元赔偿款交到王某手中。
法官点评:
饲养动物伤人该承担什么责任?记者为此走访该案的承办法官,法官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5项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作为受害人的王某只须证实其伤是被尹某饲养的狗只所致即可,而犬主尹某认为王某的损害是王某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尹某依法须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尹某将面对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报记者李昕通讯员梁永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