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道拴狗小童被咬 对簿公堂“狗主人”输官司
常平人民法庭判决狗主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时报记者 周桂平 通讯员 董哲
7岁学童山山(化名)放学回家,被拴在自家居住的楼梯口的小狗咬伤,其家长向狗主人雷某索赔时,狗主人却不承认山山是自家小狗所咬,双方各执一词最后对簿公堂。近日,常平人民法庭综合各方面因素,依法判决狗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决雷某赔偿山山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近2000元。
小童放学回家被狗咬伤
2004年4月6日下午5∶00,山山放学后独自快步走在爷爷前面4~5米远,在自家居住的某商业城2座302楼梯口处,被雷某未拴好的白狗咬到,右腿被严重咬伤。当时值班的保安陈某速来查看,发现狗原本是拴在2座113房门旁的水管上,下面还放着水和一块大骨头。山山被咬后即到医院注射了狂犬疫苗,共花去医药费人民币365.70元,还有车费等其他费用。
双方对责任各执一词
事后山山的家长找到白狗的主人雷某,双方就山山被咬究竟如何解决一事进行谈判。山山的家长认为雷某作为狗的饲养人,没有履行好管理义务,以致山山被咬伤,并导致其晚上常在睡梦中惊叫,精神不集中,学习受到影响等,要求雷某予以合理赔偿。
雷某则认为她整天把小狗牢牢拴在家门口看家护院,从未咬过任何人。她说:“如果小狗将绳子挣脱了,那它应该早跑了,为什么还会窜出来咬伤山山?再说,并无任何人亲眼看到小狗把山山咬伤,既然无法证明是她饲养的小狗把山山咬伤,那她就无需作出赔偿。”雷某还认为,山山属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监护人一直在其身边,却没有避免其被狗咬伤的灾难,证明监护人根本没有履行监护的义务,也未尽到监护的责任,责任应有其监护人承担。对赔偿一事,双方无法达成协议。
对簿公堂“狗主人”输了
谈判未果,山山及其家长以山山被狗咬伤遭受了身体和精神上的双重伤害为由,将雷某告上法庭。东莞人民法院常平人民法庭调查认为,原告被小狗咬伤一事,虽然除了原告的爷爷温某外并无他人亲眼目睹事发经过,但鉴于原告确实是在该商业城2座113号房门前被狗咬伤,将原告咬伤的小狗外部特征也与被告自称所饲养小狗相似,法院有合理理由相信咬伤原告的小狗确属被告雷某所饲养。再者,原告被咬伤后,被告所饲养的小狗则不见踪影,进一步证明被告称其把小狗牢牢拴住,不会咬伤原告的主张是不成立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告雷某在理应清楚知道饲养小狗会对他人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情况下,却疏忽大意,未能尽到合理管理义务,导致未拴好的小狗窜出来咬伤原告,应对原告的人身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最后,法院判决:限被告雷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支付原告医疗费人民币365.70元、交通费110元、护理费200元、营养费250元以及被咬破三条裤子的损失40元;限被告雷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