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飞速行驶中,突然窜出一只大狼狗,于是,摩托车翻了,车主被摔成10级伤残,花去医疗费用2000余元。车主由此将狗主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共计9000余元的损失。这究竟是狗撞上车?还是车撞上狗?造成的损失由谁来承担?近日,都江堰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原告承担80%、被告承担20%的责任。原告邱成军获赔1800余元。
案情回放 突发车祸车翻狗亡
2006年9月19日中午,原告邱成军驾驶摩托车由都江堰市玉堂镇向白马村方向行驶,突然从公路右侧的田里跑出一条狼狗,原告的摩托车前轮撞上狼狗,狗当场死亡,致使原告从摩托车上掉下摔伤。被送往都江堰市人民医院医治,用去医疗费2000余元。经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10级伤残。
2006年12月邱向都江堰法院起诉,称是被告的狼狗突然冲出来,撞上了摩托车,导致车祸的发生,要求狗主人李开国赔偿医疗费2306.28元、误工费402元、伤残鉴定费500元等共计9000余元。而被告李开国辩称,是原告的摩托车撞上了自家的狗,而不是狗撞摩托车,被告不应当赔偿;事情发生后,原告并没有找交警处理事故,且原告没有驾驶证,责任在原告本身。
法院判决 车主应负主要责任
都江堰法院认为:该案属于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其中,原告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本身属于违法行为,且行驶中也观察不够仔细,导致与狼狗发生撞碰,且导致狼狗死亡。因此,原告应当负主要的民事责任。
被告是动物的饲养人,明知自己所饲养的动物是狼狗,就应当拴养,而没有按照饲养动物的规定来饲养动物,采取放养,从而导致原告受伤的事件发生,在此次事故中,被告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应当承担20%的责任。由此判决,在这次事故损失中,被告李开国支付原告邱成军1811.54元的损失费。